【中國禮品網訊】男女戀愛期間,雙方贈與的財產如何定性,戀愛送的相關禮品分手時是否要歸還?這是如今高消費婚戀中日益凸顯的焦點。法官提醒,若戀愛雙方分手,如果所贈財物是彩禮性質就可以要求返還,受法律保護。
案例一
非彩禮法律不保護
2012年8月,來賓市女子小麗與柳州市男子小張相識,之后二人確立戀愛關系并同居,同居期間,小張給小麗購買了不少衣服、鞋帽等物品,2013年的情人節當日還給小麗購買了一部價值2000元的手機,平日里吃喝開銷也大部分由小張承擔。然而,因為種種原因,二人最終沒有走進婚姻殿堂。分手后,小張訴至柳南區人民法院,要求小麗返還他在戀愛期間的各項花費共計2萬余元。最終,法院經過審理后并沒有支持小張的訴求。
說法:
《婚姻法》司法解釋有關條款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法官認為,如果戀愛雙方最終沒能夠結合,要追討戀愛期間的開支,關鍵在于區分這些開支是否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物給付,日常生活的開支以及小額的、不以結婚為目的的饋贈無需返還。在非婚贈與糾紛案件中,關鍵事實往往難于舉證,雙方是否存在戀愛關系、一方是否給付財物以及給付財物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屬于這類案件的關鍵事實,而在本案中,小張沒有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給付財物屬“彩禮”性質,所以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
不動產分手要返還
36歲的小輝和34歲的小芬于2010年底相識相戀。2012年12月,小輝和小芬前往柳南區某新樓盤,以女方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以35萬元購買了一套70多平米的住房。小輝自己支付了首付10萬元,并由小芬向銀行按揭貸款支付剩余房款。
2013年4月起,小輝發現小芬總是從他這里拿現金還房貸,并且不準用銀行賬戶轉賬,此后,就沒有提過結婚的事情。小輝感覺小芬不是真心與其結婚,最終雙方感情破裂而分手。同年6月份,小輝將小芬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房屋首付。最終,法院判決由小芬返還小輝支付的購房首付款10萬元。
說法:
法院認為,與戀愛期間的生活消費不同,對于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支出,除非受贈予一方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有“彩禮”的性質。本案中,小輝出資購買涉案的房產并登記在小芬名下,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財產贈予行為,若雙方未結成婚,小輝財產贈予的目的落空,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所以法院支持了其訴求。
◎法官提醒
在戀愛無果后,往往發生的是贈與關系糾紛。合同法規定,贈與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必須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主張撤銷。不同性質的財產,認定其是否轉移的標準是不同的。如果贈與的財產是動產,比如現金、家具家電等,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所有權自交付之日起轉移,所以,動產在交付給對方后,贈與人是無權要求返還的。假如贈與的是房產,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轉移以登記為準,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只有在辦理過戶手續后才發生效力,在沒有辦理過戶的情況下,贈與方可以主張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