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禮品網訊】在27日舉辦的某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我國著名刑法學家、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官員“禮尚往來”入刑,增設收受禮金罪,能夠較好地彌補我國刑法當前存在的反腐漏洞,將為我國日益強化和深入的反腐敗斗爭增添利器,讓對腐敗現象和腐敗分子的“零容忍”政策真正落地。
禮尚往來是中華民族的重要傳統,“來而不往非禮也”已經融入民族性格。顯而易見,正常的禮尚往來,是朋友和順、家庭和睦、鄰里團結、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也是一個國家民風淳樸的重要標志。然而,隨著經濟交往的日益密切,特別是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為淳樸民風組成部分的“禮尚往來”正在變味,逐漸滲入到黨和政府的社會管理之中,成為拉攏腐蝕官員、變相行賄受賄、謀取非法利益的重要手段。
比如,不斷見諸媒體的“送禮門”,基本都遵循了相同的方式方法——企業每到逢年過節,必須按照一定的級別和標準給監管本企業的職能部門關鍵職位上的官員送上現金或購物卡,少則數百元,多則上萬元甚至數萬元。這已經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得不遵守的潛規則。即使是一定比例的企業這樣做,最終集中到監管部門關鍵崗位上的官員身上,每年“收禮”的數目也并非小數。這無疑極大地腐蝕了干部隊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同時也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平等交易規則,沖擊正常經濟和社會秩序。
令人遺憾的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受賄罪卻不能涵蓋上述“禮尚往來”行為。因為按照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要構成受賄罪,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這就決定了以“禮尚往來”名義收受的財物,無論數額多么巨大,都無法入罪處罰,而只能按照違紀行為進行處罰。
毫無疑問,我國現行刑法在受賄罪認定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將使黨和國家在反腐敗斗爭中堅持的“零容忍”政策落實遇到很大障礙。從這個意義上講,增設收受禮金罪,對官員“禮尚往來”入刑,將讓反腐敗“零容忍”政策更好落地,切實發揮其威力。
其實,增設收受禮金罪還有一個重要意義,那就是,它完全符合全球公認的官員倫理,它讓中國的官員倫理回歸本位。所有法治國家都專門訂有規范官員倫理的法律,其中就包括對官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受禮金禮品的情形和標準作了嚴格明確的規定,尤其對上交和留用的標準則更加嚴明,否則就要被追責,就要丟官罷職,后果極其嚴重。反觀我國現行法律,這是一個明顯漏洞。
當然,我們在看到這一舉措積極意義的同時,也應結合過往經驗,使立法更加周密和完善,避免出現曾經出現的問題,引發公眾質疑。比如如何防止淪為第二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官脫罪逃避法律制裁的法定通道,是首先要正視的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