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品展銷會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秩序,規范市場行為,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展銷會,是指由一個或者若干個單位舉辦,具有相應資格的若干經營者參加,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用展銷的形式,以現貨或者訂貨的方式銷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動。
第三條 舉辦商品展銷會的單位(以下簡稱舉辦單位)、參加商品展銷會展銷商品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下簡稱參展經營者),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品展銷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舉辦商品展銷會,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后,方可進行。未經登記,不得舉辦商品展銷會。
第六條 舉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與展銷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場地和設施;
(三)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人員、措施和制度。
第七條 參展經營者必須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其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八條 舉辦單位應當向舉辦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
若干個單位聯合舉辦的,應當由其中一個具體承擔商品展銷會組織活動的單位向舉辦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
縣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應當向舉辦地地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地、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應當向舉辦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舉辦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品展銷會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異地舉辦商品展銷會的,經申請舉辦單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
第十條 申請辦理商品展銷會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證明舉辦單位具備法人資格的有效證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