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禮品網訊】羊年春節,搖紅包、搶紅包無疑是最吸引人的一個“節目”,發的、收的都忙得不亦樂乎,電子紅包春節火爆,是用戶、商家、互聯網支付平臺利益共贏的結果,喧囂過后,其背后的法律問題亦引人深思。
數億紅包為“黏”用戶
對于大多數個人用戶而言,與好友網上搶紅包是一種傳遞祝福、分享歡樂的游戲活動,對于企業用戶而言,可以通過派發現金紅包、代金券等方式進行低成本的市場推廣宣傳,而對于眾多互聯網公司和其背后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而言,其派發紅包的數額令人咋舌,騰訊稱派發65億元紅包,包括春晚直播時派發總額5億元的微信現金紅包和超過30億元的卡券紅包以及手機QQ的30億元紅包;阿里則稱攜手品牌商戶發放6億元支付寶紅包,如此慷慨的成本投入背后,其目的則顯得“醉翁之意不在酒”。
眾所周知,移動支付是未來互聯網企業的必爭之地,但很多消費者往往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用戶黏性不強,通過電子紅包這種用戶群體廣泛參與的方式,可以借此增強用戶體驗、培養用戶習慣,進而拓展移動支付領域的市場占有率,其營銷效果比等值的傳統廣告投入顯然更具優勢。
電子紅包背后的法律關系
探究電子紅包的法律問題,首先需要厘清其中的法律關系,以微信的“拼手氣”紅包為例,假設A用戶發紅包給好友群內用戶,首先該款項由A的銀行賬戶轉入騰訊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財付通作為備付金,當好友B搶到紅包后,財付通根據相關指令將紅包款轉存入B在財付通的虛擬賬戶中,而此時財付通并未實際將該款項直接轉入B用戶的銀行賬戶內,仍然以備付金的形式存放財付通的特定賬戶內。
在這期間,用戶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實際上形成了保管和委托兩種合同關系,即:用戶將紅包款交付給第三方支付平臺,由其以備付金的形式代為保管時,雙方之間形成了我國合同法第365條下的保管合同關系;該部分資金隨后因延時交付而形成第三方平臺的沉淀資金,當第三方支付平臺根據紅包游戲規則的支付指令,將該款作為紅包發放給群內好友時,根據合同法第396條,雙方又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因此用戶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雙方的權利義務,受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和調整。
沉淀資金及孳息歸誰
所謂沉淀資金,央行對此的界定是:支付機構持有的客戶預存或留存的貨幣資金,以及由支付機構代收或代付的貨幣資金,簡言之,沉淀資金是因交易和實際支付的時間差而產生的。
實踐中,用戶得到的單個紅包的金額往往非常少,因此一般用戶不會因為“塊八毛”的紅包馬上進行交易和取現,而紅包作為備付金會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特定賬戶內,而當用戶數量足夠大時,資金沉淀數額也會集腋成裘形成巨額款項,并由此產生兩個法律問題:
一是沉淀資金如何監管問題。從合同法角度而言,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保管人,只是暫時代為保管沉淀資金,并不取得該資金的所有權,從金融法規角度而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相關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就備付金單獨設立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因此備付金的權屬在法律界定上是清晰的,但在業內人士看來,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自我發展并不規范,而龐大的交易總量也使得市場和行業監管存在一定難度。
二是孳息歸屬問題。之前央行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曾規定:“支付機構可將計提風險準備金后的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余額劃轉至其自有資金賬戶”、“支付機構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得低于其備付金銀行賬戶利息所得的10%”,這意味著,支付機構最多可獲得這些利息的90%,但2013年6月7日正式頒布的《辦法》中卻將此條刪除,因此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沉淀資金產生的孳息歸屬并沒有具體規定。
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77條之規定,保管人有返還保管物義務時,在保管期間產生孳息的應一并返還,因此,從民法原理分析,相關利息應當歸用戶所有。
但就實際操作層面而言,由消費者來享有利息收入卻存在一定障礙,如果讓第三方支付機構分別針對各個消費者的每筆消費金額進行利息的分配和返還,操作成本甚至可能超過該筆利息收入,因此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協議中通常都排除了消費者要求支付該部分利息的權利。
以支付寶服務協議為例,其使用規則載明:“您對所有代收代付款項產生的任何收益不享有任何權利,本公司就所有代收、代付款項產生的任何收益享有所有權?!倍馄浞諈f議是用戶使用其支付業務的前提,作為格式條款,用戶對此無法提出異議,而大量的備付金孳息同樣會積累成可觀的數字,這一約定公平性、合理性存在很大疑問。
毋庸置疑,作為新興互聯網技術支持的娛樂游戲,電子紅包作為一種商業推廣活動是非常成功的,但一些規則的“空白”和安全隱患已經初露端倪,可以想見,隨著未來移動支付業務的快速發展,互聯網金融所面臨的問題必然會帶來更多法律領域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