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禮品網訊】某商貿企業財務人員咨詢:我公司在“五一”“十一”“春節”等節日中采取兩種方式進行促銷。一是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二是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對以上兩種情況應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財稅[201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針對以上商貿企業的促銷應分別情況進行稅務處理。對累計積分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需代扣個人所得稅。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