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化,近年來,公務活動中涉及“禮品”依規依法處置的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公務禮品上交的規范化問題也開始凸顯,并引起了各方的關注。
事實上,公務人員特別是黨政領導干部因職務活動接受境內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禮品應當如何處理,在國家的行政規范和中央紀委的文件中早已做出過規定。而其中最為嚴厲的,當屬現行刑法第394條,這一個條文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在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貪污罪定罪處刑。而國家相關行政等,則要求公職人員在接受禮品(包括禮金)后的一個月之內必須上交,否則將推定認定為“不予交公”,將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直至移交司法機關予以刑事追訴。這些規定表明,作為正常公務交往中的禮品送收,應該是指那些在正當職務活動中被視為“公務禮節往來”的單位或者個人饋贈的禮物,尤其可能發生在外交、外事活動的過程之中。這些禮品,顯然不能包含明顯帶有私下“權錢交易”性質的賄賂財物。而且正因為如此,應當上交的禮品,才被視為產權歸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共資產,予以隱瞞侵吞的,就理所當然地可以依法認定為“貪污”性質,數額較大符合法定標準的,就涉嫌貪污犯罪。
筆者以為,既然在法律的意義上,公務禮品性質明晰,是一種國家“公物”。那么,對職人員依法上交的物品,就不能隨意進行處置,更不允許各行其是,必須建立統一的法律規范,進行依法管理。
不過,據我所知,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收受公務禮品的查究力度明顯不足,對隱瞞不交以涉嫌貪污罪依法追究乃至定罪判刑案例,幾乎沒有。而對于已經上交的公務禮品如何進行處置,在法律上也缺乏細致、明確的規定,有的也只是籠統地提到“上繳國庫”,至于具體由哪一級機構加以保管,依照什么樣的法律程序進行變現處理,以及變現資金如何支配和使用等,都沒有專門的規定。
由于這樣的原因,現在各地紀檢、監察部門或者政府相關機構,對上交禮品的處置大多做法不一,有的還創新做法,各出新招,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據早些時候媒體的報道,某直轄市對公務禮品的規范處置探索,從2004年7月起開始嘗試通過拍賣處置的方式處理公務禮品,還舉行了公務禮品的專場拍賣活動。據介紹,近六年來,該市此項拍賣的范圍已經從最初的一個區擴大到了現在的十多個區縣,累計金額達到了七百萬元,逐級形成了一套較為規范(由紀委監察機關委托拍賣)的操作流程。
但據我觀察,即便是在這樣“規范”拍賣處置中,也還存在著一些需要進一步研究和完善的問題。比如,作為法律意義上“公共財物”的公務禮品,有關部門在接受登記后“上繳國庫”的具體送交程序應該如何確定?應當由省(市、自治區)一級政府財政管理機關統一管理,還是可以實行省(市、自治區)以下兩級管理或者根據禮品預估金額做不同標準的處置?作為黨的機關的紀律檢查工作部門,各級紀委能不能作為公務禮品變現(包括拍賣活動)的主體?從法理上講,黨的機關是否適合作為委托處置的合同一方當事人?
不僅如此,如果更進一步深入研究,可能還涉及到作為財政“預算外收入(資金)”的一個部分,對這些公務禮品變現資金應當如何使用,也就是用途問題,如何才能做到更加公開透明和規范合法,等等。
由此可見,目前我們對公務人員向各級紀委、監察部門上交的公務禮品乃至禮金的后續處置,在全國范圍內尚缺乏一套統一、明確和具有權威性的操作規范,多少還存在著黨政混同、層級不明、各自“探索”、分頭處置,以及透明度不高、規范性不強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和統一規范,從而使國家對這部分“特殊財產”的管理,納入法治軌道。(文/游偉 來源:上海法治報)